11年前政府就重視改裝,11年後嚴重帶頭違法
從台中的「靜城專案」,到新北市的「一國兩制」,通通都是針對「改裝」來做取締,不過其實早在10年前就因為無理的取締導致民怨,針對改裝或是升級,其實早就在當初針對「可變更」與「不可變更」做了明確的立法,如果還在用「疑似」,或是有問題可以去申訴的態度來執法,讓小編只能說政府,您已經帶頭違法了……
文、圖/蘇祺文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避震器的變更,須經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2006年7月1日
改裝界最重大的日子
記得11年前小編剛進入業界,那時就因為改裝被打壓造成業界的反彈,當年為了訴請改裝合法化,民間也自行成立了「TASPA」組織,透過不斷的與政府溝通下,政府終於也在2006年的7月1日,針對現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中,明確的提到汽車設備「可變更」與「不可變更」的規定。
而這免死金牌也就是「修正條文第23條、第23條之1、第24條、附件15」,附件15的汽車設備變更規定,至目前為止依舊能在中華民國「道路交通規則」中搜尋得到,這也就是表示在符合附件15的規範內,改裝就沒有任何爭議。
其實排氣管只要出口位置在後方、不超出車體、距離地面超過10公分以上,是不能隨意開罰車輛改裝的。
像是避震器(車高)、排氣管、空力套件、輔助階梯、娛樂性顯示設備,及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都是可以變更的範圍,而這些變更當然都有相規規範,只要合乎規範應當是「不能開罰」的,至於像是煞車卡鉗及渦輪增壓系統,至目前為止是還尚未有統一規範,小編不解為何提車主不能提升車輛性能?如果升級不可以,我想請問如果車主換了跟原廠不同規格的輪胎,那是不是要開罰?如果是比原廠性能更差的輪胎,怎麼不直接就用危險駕駛來開罰。
空力套件的改裝也是滿多車主熱愛的選項,基本上只要不要有銳利邊角、不超出車體及不影響駕駛人視線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條之一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車身
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擾流板、尾翼)
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輔助階梯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有銳利邊角。
3、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及前、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其他設備
排氣管
1.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2.排氣管不得突出車輛兩側,其最低點與地面距離不得少於10公分。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
1.應符合「車輛全檢測基準」之「含視野輔助燈之照後鏡」規定。
2.應於原照後鏡安裝處安裝牢固,不得影響駕駛人視線。
3.後方視野輔助燈及導車燈連動。
4.後方視野輔助燈作棟時應不影響後發駕駛人的視線。
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
1.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小型汽車置放架之靜態強度」規定。
2.應安裝牢固,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3.如裝置於後方者,長度不得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並以其完全展開狀態丈量。
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絞盤
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分連接,並安裝牢固。
娛樂性顯示設備
駕駛人所裝設使用之娛樂性顯示設備,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不得顯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煞車卡鉗目前並沒有被認可「可變更」,這個部分希望交通部能夠擬定一套測試標準快速合法化,而一些原廠精裝車原廠就搭載多活塞卡鉗的則是不受到該限制。
渦輪增壓或是NOS都是不被允許的項目,這個部分國外也都有對應法規,不然哪裡來那麼多直上渦輪套件在市面販售。
排氣管噪音超擾人
我們絕對認同取締違法
首先無論兩輪或是四輪,最先遇到的問題就是排氣管的聲音嚴重干擾安寧,這個部分大家一定都很清楚,警務人員需連同環保署人員進行檢測才得以取締開罰,而最讓人頭痛的問題有兩個。
第1點就是直接用警務人員或是路人都可以用「疑似」來讓車主去驗車,這個也是目前車主們感到最困擾的部分,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又如何能夠要求車主浪費私人時間去驗車?如果今天確定通過噪音檢驗,那「是否可對這些取締者進行提告?」,這一點讓車主們好好思考一下,但前提是你要行得正。
第2點環保署取締人員的素質有待商討,這部分其實又可分為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個就是為何環保署人員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廠規格?每輛車的3視圖照片都已經建立在檔案庫內,今天要去取締時是否要攜帶電腦前來確認,降低擾民的可能性,如果真的是原廠配備那是否就能直接通行?再來驗車人員針對車主的車進行檢驗時,是否真的有依照程序來進行,依照規範中方式來進行檢驗?還有針對每一種車通過ARTC時的排氣音量上限,是否有正確告知車主?
是否為原廠規格,監理站及環保署內都會有當初新車送檢時的圖片,只要利用平板多花個幾秒鐘檢視一下,相信可以省去不少車主的時間。
排氣噪音檢驗方式:
1.轉速設定需要在引擎最大出力的3/4轉。
2.麥克風指向及安裝位置需與排氣管呈45度。
3.麥克風與排氣管出口需要保持0.5公尺距離。
4.需要連續檢驗3次取其平均值,並且連續2次差異需在2dB內。
5.檢驗場所半徑50公尺內需要平坦無障礙物。
如果真的沒有辦法依法去舉發有無改裝,那倒不如留點力氣去針對一些危險駕駛,或是酒駕做取締,社會會更感謝你們。
如果僅用「疑似」就能要求車主花費自己的時間去驗車,這樣不僅是勞民又傷財,如果檢驗結果「真的」沒問題,那是不是可以直接提告汙衊?
針對排氣噪音標準
一期環保開始就存在
說真的小編也不認同排氣管的「噪音」肆無忌憚,改裝排氣管其實並非與噪音就一定息息相關,會造成今天這個局面,「製造者」及「消費者」兩者通通都需要負責才是。
其實從1期車到6期車,也就是從民國89年到106年的車型,無論是進口還是國產,汽車還是機車,汽油還是柴油,行政院環保署的網站內都有當初「通過車檢時的分貝」記載,而這分貝記載就是影響「使用中的車輛」排氣噪音是否合法的關鍵,因為根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任何車輛的排氣管噪音上限為「新車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dB」。
也就是說,「每一款車型」在送測法定單位時,所測得「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dB」內通通是合法範圍內,如果以美規EVO 8來舉例來說,最大馬力發生在6500rpm,最大馬力的3/4為檢驗區域也就是4875rpm,當年新車通過時的數據為86.5dB,最往上追加5 dB的幅度,所以EVO 8最高上限為91.5 dB的計算方式,不過這樣的計算方式僅適用於1-4期車輛,5期後則是全數規定在93 dB內,因此該說是1-4期的舊制度吃虧,還是5期制度吃香,消費者永遠也不知道政府在想什麼?與其吵吵鬧鬧要立法,倒不如說是「修法」才對。
回頭來說如果「製造者」及「消費者」有注意到「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該項目,製造上多注意,購買上多留意,可能就不會有今天這番田地。
噪音分貝計算方式
車型名稱:Mitsubishi EVO VIII
最大馬力:6500rpm
原地噪音:86.5dB
測試轉速:4875rpm(3/4)
合格標準:91.5Db內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a0-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2431&KeyWord=%e6%a9%9f%e5%8b%95%e8%bb%8a%e8%bc%9b%e5%99%aa%e9%9f%b3%e7%ae%a1%e5%88%b6%e6%a8%99%e6%ba%96 (條碼) 這張就是當初新車檢驗時的「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像是4.0升以下的1-2期汽車來說最高標準為103 dB,並不表示這些「使用中的車輛」的標準為103 dB,而是須依照「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作為基準。
出廠分貝查詢:ncs.epa.gov.tw/noise/DD/D-01.htm (條碼) 如果不知道愛車的新車審驗合格證明文件上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其實可以直接透過QuickMark掃描進入搜尋即可。
無論進口還是原廠,每輛汽車的引擎蓋上都會貼有車輛排氣管制資訊的貼紙,上面就有清楚的標示「原地噪音」,及「測試轉速」,只要在加5 dB內就是合法範圍。